道德情感对人格的影响 王琦

原创王琦

微信截图_20200420184628.jpg


人格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们平时说的性格。

 

道德是道和德的合成词,道是方向和方法;德是素养和品质。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道德情感是具有一定生物禀性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发展起来的。

 

每个人对事物都有自己的内心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也会有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这种情感体验可以一分为二,即“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

“道德愉快”,是指一个人在做他自认为有利于别人的事情的过程中体验到快乐和满意。“道德痛苦”,是指一个人在做他自认为有害于别人的事情的过程中体验到痛苦,如,内疚和悔恨。

 

K.Jaspers有这样的见解:极端是了解常态的钥匙而不是相反。

 

根据一个人有无“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或对这两种情感体验的强弱可见四种极端的人格。

 

第一种,有很强的“道德愉快”而没有“道德痛苦”。这种人在做自认为有价值的事情时能感到快乐,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干明知道是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时,感觉不到丝毫发自内心的愧疚和痛苦。这种人在生活和事业上有目标,而且一旦确定了目标就执着地追求到底,不惜代价。与这种人相处很难感到温情,甚至会感到有些残酷无情,容易给人留下“无毒不丈夫”的印象,能成大事的人通常具备这种人格特质。历史人物曹操就是这种人格的代表。

 

第二种,有强烈的“道德愉快”,同时也有强烈的“道德痛苦”。这种人做了自认为有利于别人的事情,不管他人是否看见或知道,他能在内心给自己“点赞”并感到快乐和满足,不依赖于外在的评价。比如,雷锋做好事不留名,即使别人笑话他“傻”,他也不在乎,还乐此不疲地继续干。通常是英雄所具备的人格特征。同时,这种人会为自己做了自认为有害于他人的事感到愧疚和悔恨,并争取不再重复该行为,这也是很难能可贵的品质。

 

以上两种不算病态人格,但可以算是极端人格了。

 

第三种,没有“道德愉快”,只有强烈的“道德痛苦”。这种人做了自认为有利于他人的事,自身体会不到发自内心的快乐和满足,要么认为是“应该”的、不值一提,要么需要靠外在的赞扬才能感到满足和快乐。曾有位病人是上高三的学生,他这样说:“我学习好,给同学讲题是应该的,没觉得有什么值得高兴,当我不能让同学听明白而想放弃时,会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心,并为此感到内疚和自责”。可见,这位病人几乎没有“道德愉快”,而“道德痛苦”是明显的。还有一位病人这样说:“我在公交车上让座位给老人,如果别人都看不到或不认为我好,我为什么要做呢?我需要被看到和赞许的目光,否则我的快乐从哪里来?”以上两位都是缺乏“道德愉快”的人,前一种人即使做了自认为有利于他人的事也很难有快乐的体验,后一种人的快乐需要依赖外在评价而获得,一旦得不到外在的认可,内心需要就得不到满足,还可能感到委屈或怨恨。长期如此,就会产生心理冲突,感到痛苦。这是在临床心理治疗中最常见的人格特质。

 

第四种,既没有“道德愉快”,也没有“道德痛苦”。这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的特征,这种人既不会为自己做了好事而感到快乐和满足,也不会因为自己做了坏事而感到内疚和后悔。这种人通常会显得非常冷漠,没有同情心。容易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不善良”,在心理治疗中不常见,常见于监狱里的犯人。

 

这两种人格不仅是极端人格,也属于病态人格。

 

除了以上四种极端人格,大多数人都有以上两种道德情感但又都不那么强烈。

 

下面再来谈谈“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本身蕴含的不公平:

 

由于“道德愉快”或“道德痛苦”的内心体验都与自认为对他人有利或有害的行为有关,不难看出这与善恶是分不开的。善恶是以能够认知和自控为前提,比如,一个婴儿随处大小便,我们不能说TA不善良或缺德,但当一个人懂得了不能随处大小便和能够自控时再随处大小便,就可以说他不善良或缺德了。由此不难理解,“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是后天发展出来的,是在社会这一大的奖惩系统中发展出来的。但看反社会人格的人,他和其他人一样生存在同样的一个社会的奖惩系统中,怎么就没有发展出“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呢?这不得不考虑生物学因素。

 

因此,有没有这两种体验或强弱和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大小很相似。然而,一个人能力低下无人谴责,而一个人由于他缺乏“道德痛苦”而反复做有害于他人的事情,即通俗说“干缺德事”就会遭到谴责,甚至由法律裁决,这是缺乏“道德痛苦”体验本身蕴含的不公平,如果能够看到这点,某些人是可以被理解和同情的。

 

“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的培养          

 

因为这两种情感和心理健康有很大关系,所以从小的培养就莫要忽视。

 

从心理发展角度来看,儿童对接受到的刺激和培养的敏感度远强于成人。有心理学家认为儿童在心理发展过程中有几个敏感期,也叫“关键期”或“窗口期”,即在不同的敏感期阶段给予不同的刺激和培养。

 

培养“道德愉快”和“道德痛苦”的敏感期应是幼年,自古有“融四岁,能让梨”和“香九龄,能温席”的传说。但如何培养,是心理学和教育学未能解决的问题。

 

但是,当一个问题从正面想不通时,可以从反面来思考,如果家长和学校的教育主要是智育而很少德育,即只重视知识的教授则不利于以上所说的情感体验的培养。再说,任何情感体验的培养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会让人重行为而轻体验。举一例,笔者的一位小学同学在大力提倡“拾金不昧”的年代(70年代),为了得到表扬,他拿妈妈给他的2分钱交给老师,说是在马路上拣到的,老师并没有因此表扬他,搞得这位同学很不痛快,至今记忆犹新。这个例子说明急于求成会鼓励人作假,这位同学没有得到老师“拾金不昧”的称赞而感到不痛快,即使他因被称赞而产生快乐的体验,这种快乐也不是主体内在之乐,而是“乐在其外”,“乐不归己”。而“孔颜乐处”的乐才是乐在其内,是“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的体现,才是真正的“道德愉快”。

 

本篇文章参考了《许又新文集》中的“一种人格学说”一文。在此向许老师致敬。


作者简介:

王琦   心理治疗师 家庭治疗师

北京康士林心理咨询中心创办人。

 师从我国著名精神病理学家许又新教授。《心理治疗基础》部分章节撰写人。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委员会会员。

 完成了3年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和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举办的学院式“德中高级师连续培训项目”的学习和连续5年北京安定医院与国际精神分析协会(IPA)合作的“中国-挪威精神分析心理治疗师及督导师连续培训项目”的学习。

曾在新加坡陈笃生医院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心理科研修。



活动报名

请填写以下信息完成报名
报名信息已提交!将会有工作人员和你联系!